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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节选自《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

(辽政发[2006]10号)

 

    1、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50%抵扣当年应纲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3、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申请各类计划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在35年内分期缴纳。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在民营科技企业融资、贷款等方面,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

    4、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额可过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5、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当地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6、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科技成果转化认定机构认定的实际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县政府返还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7、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减免减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予以奖励。以股权投放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投分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让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以从税后利润中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9、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集中。市、县政府可将高新技术园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后,返还高新技术园区,用于科技孵化器及园区基础设施建。

    10、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按国家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工资比照软件企业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收政策前全额扣除。